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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      发布时间:2020-06-13       阅读次数:


 一、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现场手工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等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采样点位。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烟囱上,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颗粒物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直径处。气态污染物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 倍直径处。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位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为了保证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采样断面烟气流速应大于 5m/s。

  (二)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 80mm,最好设置为 90-12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对于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对于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三)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基本要求与 HJ 75-2017 、 HJ/T 397-2007 保持一致。采样平台应设有不低于 1.2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 的脚部挡板,平台底部采用非镂空设计,采样平台承重不小于200kg/m2。采样平台上,应有永久性的 220V 固定电源,至少布设 3 个 16A 的三相插座。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标、建档和管理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二、有组织排放监测

  (一)监测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4.《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2017);

  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2011);

  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2014);

  9.《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 号)。

  (二)监测内容及频次

1.监测点位和因子。主要监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对相同规模装置、相同类别污染源可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如轧钢热处理炉中,同种燃料类型的加热炉或退火炉可选择其中一个炉子开展现场手工监测。2.监测时间和频次。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废气等排放口监测至少 3 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其他排放口监测至少 1 天。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开展 CEMS 现场比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 1 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并保证至少有 9 个实际样品;颗粒物至少采集 3 个实际样品。3.监测工况及现场监测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安排见表 1。监测同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日产量、出铁出钢状态、采用原燃料种类和比例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烧、烟气循环、煤气精脱硫等源头减排技术采用情况,烧结机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

  (三)监测分析方法

  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2。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 HJ 75-2017、HJ 76-2017、GB/T 16157-1996 相关要求执行。

  (四)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机构根据手工监测、CEMS 安装运维 情况、CEMS 监测结果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对照《意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等,进行达标分析,认定企业有组织排放是否满足钢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五)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 HJ/T 373-2007、HJ 75-2017、 HJ 76-2017 及相关规定执行。

  2.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各项治理设施(包括除尘、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

  3.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烧结和球团废气中 SO2 时,应避免使用 HJ 57-2017,可使用 HJ 629-2011 等。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 HJ 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 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

 (六)监测报告编制。基于企业生产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及现场监测和检查结果,监测机构组织编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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