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吉林省鄉村振興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興優勢產業,吉林省近日實施16條政策,明確只要不破壞或非法采伐林木、不影響樹木生長、不造成水土流失、不破壞林地土壤耕種層、不造成環境污染,可充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空間,發展種植、養殖、森林游憩休閑等多種產業。
吉林省明確在嚴格保護生態的前提下,允許利用非保護重點區域的天然林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適度發展生態旅游、休閑康養、特色種植養殖等產業。進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經營權,在保障生態功能發揮的同時,由經營主體依法、依規(標準)實行自主經營。
進一步深化林業體制改革。在全面完成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和國有林區改革、國有林場改革任務的基礎上,圍繞活化林地林木資源資產,完善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機制,打造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數字化林權交易管理等體系,活化森林資源資產,為社會資本搭建服務平臺。
加快木本糧油和林下經濟基地建設。通過落實新一輪退耕還林政策,或對第一輪退耕還林地進行林相改造,積極建設紅松、核桃等優質鄉土木本油料產業基地和林下經濟基地。允許產業基地合理利用林地空間建設輔助設施。
提高林區各類資產的利用率。實施差別化供地政策,通過“點狀供地”等方式,盤活林場林區閑置建設用地,鼓勵充分利用林區內閑置場地、房屋發展生態旅游康養、林產品加工和各類服務業;企業或國有林場經營使用的生態保護、森林經營、科研、監測等固定基礎設施,可在閑置期間開展服務活動。
落實林草產業發展用地和稅費支持。重點林草縣域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的用地指標,優先支持林產品產地初加工和森林旅游康養產業項目;社會資本、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等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游接待設施的,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對從事林下種養和經濟林種植、林產品初加工的經營者,按相關規定落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政策,購置農機補貼范圍內各種生產設備的,可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鼓勵各類經營主體積極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允許造林主體依據《造林技術規程》國家標準規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自主確定造林密度和樹種搭配;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治理達到50公頃的,允許利用不超過3%、最大不超過15公頃的治理面積,開展種植、養殖、森林游憩休閑等產業。
開發利用林草資源,須經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影響進行事前評估論證。對于人工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不破壞生態”和“合理利用”為自主經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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