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林業局聯合省政府臺辦、農業農村廳等18個部門出臺《關于支持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粵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粵臺農林34條”是對國家“農林22條措施”的具體化。
“粵臺農林34條”進一步明確了支持臺胞臺企參與廣東林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措施,臺胞和臺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林木林地流轉辦法》有關規定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鼓勵支持臺胞和臺企來粵發展木本油料和生態旅游、森林康養、種子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等林業產業經營活動。臺胞臺企在廣東從事林業領域生產可以按規定享受投保、保費補貼、貸款貼息和申請涉農補助資金。臺胞臺企可參與生態修復、造林綠化、標準化修訂等廣東林業生態建設事業,鼓勵臺胞臺企與在粵企業合作,支持按規定申報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植物新品種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