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2月28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此前結束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森林法修訂草案。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二級巡視員李淑新說,森林保護措施的落實,如果不能調動起林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特別是廣大林農以及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是不可能完全落實到位。保護其合法權益,激發他們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的主動性、積極性,必須要把保護和發展的關系處理好,把公共利益和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處理好。
李淑新介紹,森林法修訂對林業經營主體的權益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保護。
一是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登記保護。這次森林法新增“森林權屬”一章,明確森林權屬,加強產權保護。第15條規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特別應當指出的是,新修訂的森林法明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主體,使用權或者是承包經營權主體,理清了權利主體的權利邊界、權利實現方式和條件,當然有些具體內容還有待國務院進一步的明確。
二是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程序,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三是在保障經營主體的經營權方面。對于公益林,一是對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二是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公益林的保護支持力度。三是明確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經科學論證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增加森林經營者的收益。四是對于商品林,國家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的經營措施,提高經濟效益。
四是在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處置權方面,尤其是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新修訂的森林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木材運輸許可制度,同時完善了林木采伐許可制度,優化了木材采伐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和條件,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李淑新介紹,伴隨著森林法修改的過程,針對實踐中林業經營者反映的林木采伐申請“辦證繁、辦證慢、辦證難”“來回跑、不方便”等問題,國家林草局已經采取了措施,積極予以解決。
近期,國家林草局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為方便林農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采取多項措施,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務。例如,對于林農個人申請采伐人工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精簡或取消伐前查驗等程序,實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諾制,這是一個重大的變化。能夠切實提高辦證效率,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強化便民服務舉措。
李淑新介紹,森林法還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規定,比如國家還要通過貼息、林權收儲擔保補助等措施,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符合林業特點的信貸業務;國家支持發展森林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森林保險提供保費補助,這些規定都是對廣大林業經營主體非常利好的消息,將有助于提升他們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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