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019年11月7日訊 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西藏自治區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圍繞旅游者、規劃與促進、保護與開發、經營與規范、服務與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西藏自治區旅游業發展進行規范,提升西藏旅游產品文化內涵,培育旅游市場主體,推動建設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此外,條例明確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參與旅游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包括開發、建設和經營旅游景區(點)、旅游飯店(賓館)、旅游客運、旅游商品以及從事民族文化旅游、觀光旅游和專項旅游的,享受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相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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