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是重要自然生態系統,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發揮著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與人類生存發展息息相關,被譽為“地球之腎”。我國自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以來,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濕地工作的決策部署,濕地保護取得顯著成績。
一是法律法規更加健全。2022年6月1日施行的《濕地保護法》,為全社會強化濕地保護和修復提供了法律保障。制修訂《濕地保護管理規定》。28個?。▍^、市)出臺了省級濕地保護法規。成立了國家濕地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全國濕地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濕地保護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規范化軌道。
二是保護修復成效更加顯著。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大力支持下,累計安排中央財政資金168億多元,組織實施濕地保護項目3400多個,新增和修復濕地80多萬公頃,全國重要濕地生態狀況得到有效改善,形成了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濕地保護修復的良好氛圍。
三是濕地保護體系更加完善。截至目前,共有國際重要濕地64處、國家重要濕地29處、省級重要濕地1021處。建立了三江源等5處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地2200多處,其中國家濕地公園901處,濕地保護率超過50%。13座城市入選國際濕地城市,成為全球國際濕地城市最多的國家。
四是濕地調查監測更加完善。多年來,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調查監測體系,開展了兩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并將濕地納入了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范圍,建立了泥炭沼澤濕地碳庫調查合作機制,完成了遼寧等6省區泥炭沼澤濕地碳庫調查。對內地國際重要濕地生態狀況進行全覆蓋監測,每年發布《中國國際重要濕地生態狀況》白皮書。
五是履約工作更加深化。成功舉辦《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多個決議草案獲得《濕地公約》締約方大會通過,提升了中國在生態領域的國際話語權。廣泛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實施全球環境基金等雙邊、多邊國際合作項目。
我國濕地保護雖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在實踐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如對濕地重要性認識不深,部分地區濕地破壞和過度利用現象依然存在,依法保護和管制力度不強,濕地生態修復科學性和系統性有待加強,濕地管理多部門協作機制亟待強化,參與全球濕地生態治理的深度和影響不夠等。
濕地保護高質量發展的方向。一是完善《濕地保護法》配套制度。制定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劃定規則,科學確定國家和省級濕地面積管控目標,并將其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嚴格控制占用濕地,制定占用和臨時占用濕地的管理辦法、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壓實占用濕地單位的責任。形成健全的部門協作、總量管控、分級分類管理、系統修復、科學利用的濕地保護管理體系。
二是落實濕地保護管理體系。組織編制落實全國鳥類遷徙通道保護行動方案(2021—2035),保護4條途經中國的候鳥遷飛通道。建設好三江源、青海湖、若爾蓋、黃河口、遼河口、松嫩鶴鄉等濕地類型國家公園。督促地方采取適當形式把更多重要濕地納入自然保護地,逐步提高濕地保護率。規范國家重要濕地管理,制定國家重要濕地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制定省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的相關制度,發布濕地名錄。
三是實施濕地保護重大工程。落實《全國濕地保護規劃(2022—2030年)》,優先在30個重點區域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項目。對濕地修復實行全過程監管,制定《重要濕地修復方案編制指南》,加強修復濕地后期管理和動態監測,確保濕地修復更加科學有效。實施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和互花米草防治專項行動計劃,完成紅樹林營造修復、互花米草治理任務。
四是強化濕地資源監測監管。完善濕地動態監測體系,重點開展國家重要濕地動態監測,繼續開展全國重點省份泥炭沼澤碳庫調查。加強濕地保護監督檢查,制定破壞濕地約談辦法,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追責問責。落實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將濕地保護納入林長制考核評價體系,壓實地方政府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
五是加強科技支撐。加強關鍵技術研究及應用推廣,開展濕地與氣候變化、紅樹林保護修復等關鍵技術集成和推廣應用。推進科研創新平臺建設,新增各類濕地科技創新平臺25個。完善濕地標準體系,組織制定濕地分級分類、監測預警、生態修復等國家標準,向國際社會推廣中國濕地標準。
六是深度參與濕地保護國際事務。狠抓《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成果的應用,深度參與、務實推進全球生態治理,引領《濕地公約》戰略發展方向,為全球生態環境治理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制定《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指標》、國際重要濕地管理辦法,擴大國際重要濕地規模。建設好“國際紅樹林中心”,全面開展技術交流、信息共享、監測評估和援外培訓,為各締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服務和幫助。